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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努力探索多层面、立体化的案件风险评估运作模式,将案件裁判风险评估渗透到从立案受理到执行阶段结束的各个办案环节,形成了全流程的风险预测、评估、预警、应对机制。据统计,自施行案件裁判风险评估机制以来,遵义中院根据案件性质、特点,实行刑事案件被告人社会调查制度,引入民风民俗化解民事案件纠纷,防范婚姻家事纠纷等传统案件引发不稳定因素,有针对性地全面预测、防范、应对案件裁判风险,取得了良好效果,结案率逐年上升,改判比例逐年下降,一审服判息诉率达91.05%。
2008年,遵义中院在初探个案审判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以《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认真落实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协调统一的意见》为价值主导的风险评估体系,先后制定了《重大案件风险评估办法》等一系列制度规定规范风险评估的运作规程。
在办案过程中要求承办法官在阅卷、开庭、接待、调解、合议、汇报、宣判各个阶段,必须根据案件性质、特点,将案件裁判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进行全面预测和考量,有针对性地预测、防范、应对案件裁判风险。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报告材料中必须载明对裁判结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评估。案件裁判风险评估机制的运行使法官们摒弃简单办案、就案办案的机械执法观念,他们积极调解、和解、诉外化解矛盾纠纷,对纠纷尖锐、简单裁判无法根本解决矛盾的案件,充分预测评估裁判风险,更多考虑和采用非裁判方式,促成当事人达成谅解和共识,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发生在遵义的某歌城杀人案,一度引起市民热议、社会关注。如何使案件的处理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协调统一,考验着法官的执法能力和办案水平。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遵义中院启用案件裁判风险评估机制,充分考量社会因素,对案件裁判“三个效果”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先后经过庭前调查情况、反复接待、多次组织调解等多个环节,并针对死者家属单独提出民事赔偿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专题讨论,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多次组织死者家属与歌城业主沟通、协调,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执行完毕。
“开展案件裁判风险评估就是要防微杜渐,将社会稳定风险防范与控制的关口前移,发挥司法的预见性、前瞻性和能动性,提前研判提前预案提前介入,预警社会风险,化解案件矛盾,维护社会稳定。”遵义中院院长赵传灵表示。
在吴某和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邹某多次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情绪一直处于极不稳定状态,有过激举动的倾向。因此,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法官对邹某的情绪、心理、行为高度关注,及时预判风险。在积极通过当地社村组织、街坊邻里、亲朋好友对当事人邹某的生活背景、工作状况、经济条件进行了解的基础上,尽最大努力协调双方利益,充分保障邹某物质生活条件,逐渐化解了邹某的思想症结,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使一件潜藏不稳定风险因素的案件得以妥善化解。
对一些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件,遵义中院充分考量案内案外因素,正确开展案件裁判“三个效果”的全面评估。案件裁判效果风险评估机制运行以来,袁荣会等人强迫卖淫、嫖宿幼女案,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乔洪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重庆高院原副院长张弢受贿、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等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在司法保障完善、采取措施得当的基础上,稳妥高效审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在李某与张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申诉一案中,遵义中院及时进行风险预测评估,通过邀请人大、政协、政法委、信访局、镇政府、综治办、社区等单位的负责人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听证会的方式,取得了各方对案件处理的一致意见,获得了相关部门和当地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实现了该案的终结处理。